作者:宗河收养工作民政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个人档案违法行为弃婴孤儿民政厅
摘要:黑龙江省民政厅、卫生厅、公安厅、司法局。计生委、交通厅。铁路局,妇联等八部门联合出台了《黑龙江省孤儿弃婴(弃童)国内收养管理暂行规定》(黑民福[2006]127号)。《规定》对孤儿和弃婴进行了定义性规定:规定了收养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了弃婴孤儿的送养和收养程序;对设立孤儿弃婴的个人档案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规定了国内公民收养孤儿、弃婴应具备的条件;并对国内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虐待、遗弃被收养的孤儿、弃婴(弃童)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惩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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