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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债券业务指引

债券业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上海境内机构境外机构资产支持证券自由贸易有限责任

摘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近日正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债券业务指引》,并于当日起实施.《指引》明确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参与自贸区债券业务:一是已设立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并经过验收的境内机构;二是已开立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的境内外机构;三是已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NRA账户)的境外机构;四是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外合格机构.据悉,包括地方政府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绿色债券等在内的多只自贸区债券正酝酿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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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

《债券》(CN:34-1320/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债券》致力于介绍国内外债券市场先进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传播金融知识与债券市场信息,增进行业宣传与交流,服务中国债券市场的制度建设、产品创新和健康发展。荣获2012年被评为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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