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业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上海境内机构境外机构资产支持证券自由贸易有限责任
摘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近日正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债券业务指引》,并于当日起实施.《指引》明确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参与自贸区债券业务:一是已设立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并经过验收的境内机构;二是已开立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的境内外机构;三是已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NRA账户)的境外机构;四是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外合格机构.据悉,包括地方政府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绿色债券等在内的多只自贸区债券正酝酿发行.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