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虹
摘要:本文从制度安排与实践的角度分析了地方政府的“适债性”问题,通过分析发现,我国县区级基层政府更适合作为发债主体。一方面,相对于其支出责任,基层政府的收入能力有限,“吃饭财政”问题突出,具有更强的发债需求;另一方面,基层政府承担省内50%以上的基础设施投资,适合通过举债手段进行融资。因此,地方政府债务体系的构建需要从机制设计上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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