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丛虎一元制度程序合法性评标委员会
摘要:"一元标"在法律救济层面尚有可为,需加强程序合法性监管,同时将裁量权交给评标委员会,尊重其专业判断的价值。一、"一元标"问题应回归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一元标"属于政府采购中的服务类采购,不属于工程,因此它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而应该适用于《政府采购法》。那"一元标"是不是涉及到我们的《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呢?实际上,《反不正当竞争法》里并没有相关的涉及法条,原先的那个所谓的不合理低价现在已经被删除掉了。《反垄断法》里有一条关于经营者滥用市场的支配地位的法条。是否符合这一条呢?个人认为适用这条有些难且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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