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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营者及其主管部门的确定

作者:许长帅运营者网络设备权力真空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业务主管部门公用电信网信息安全交叉管理监督管理体系

摘要:《网络安全法》以保障"网络"安全为主要立法目的,目的实现有赖网络运营者积极守法和主管部门勤勉执法。《网络安全法》笼统使用"有关主管部门"表述,未能明确具体执法部门,将给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不便。为了减少多头管理、交叉管理及可能产生的"权力真空"等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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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安全

《中国信息安全》(CN:11-5898/TP)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我们将带着这份期许继续前行,继续提高杂志的可读性、可看性,把杂志打造成信息安全宣传的权威舆论阵地,做好作者同读者沟通交流的纽带,为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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