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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就缺陷产品致患者损害的责任——欧洲法院贝桑松大学医院案判决述评

作者:唐超产品责任指令缺陷供货者服务提供者医疗机构

摘要:服务提供者于服务过程中,使用了缺陷产品或设备,而服务提供者又并非该产品或设备的生产者,从而造成服务利用者受损害的,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事宜不在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涵盖范围之内。但产品责任指令不妨碍各成员国制定规则,令服务提供者就此等损害,纵无过错,亦负赔偿责任,前提是保留受害人及服务提供者依照指令设定的要件追究生产者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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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

《中国卫生法制》(双月刊)创刊于1992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办,CN刊号为:11-3044/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卫生法制》杂志集学术性与实用性为一体,研究卫生法和卫生法学理论,探讨卫生法制工作的规律和发展方向,介绍国内外卫生法制建设动态个卫生法学研究成果,交流地方卫生法和执法经验,普及卫生法律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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