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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不应再当“总院长”

作者:高圆圆; 左停卫生行政部门院长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人民群众利益国务院体改办行业监管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领域

摘要:政府卫生部门应该仅仅是卫生领域的行业管理者,对卫生领域的所有医疗机构进行行业监管。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委于2001年5月24目共同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也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代表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而不是代表行业利益,不做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医疗卫生机构的代言人,更不是医院的“总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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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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