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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制度对主营业务、主要人员变更的限制

作者:张瑜璟主营业务ipo高级管理人员创业板行人上市股票发行

摘要:本期我们来讨论一下IPO主营业务、主要人员重大变更的问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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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和化工

《中国石油和化工》(CN:11-395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石油和化工》主要是登载石油、石化和化工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改革、政策、管理、发展、市场信息及热点问题、环球行业动态等重要文章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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