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应急预案天气变化预报预警抢险救灾防汛抗洪指挥部
摘要:6月24日12时,国家防总根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决定将防汛IV级应急响应提升至Ⅲ级,向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长江、珠江、太湖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防汛责任,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强化预测预报预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细化落实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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