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珠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状况人大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政府完成情况保护目标
摘要:2016年9月27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按照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的规定,首次听取和审议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年度环境状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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