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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权应“高设”

作者:朱启行政强制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强制措施行政法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治官依法治权

摘要:由于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强制措施必须“高设”。由法律设定,法律覆盖不到的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进行设定,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应该收归中央一级,而不应该下放到地方。我们反复强调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其要义在于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这样才能防止滥设、滥用行政强制权。执法主体也应严格限制。在现实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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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

《中国人大》(CN:11-344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人大》由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主办,主要面向全国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同志,是全国各级人大唯一的部级宣传刊物,也是一个重要舆论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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