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盛吉庆 蔡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青岛市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民办教育事业社会发展规划省人大常委会教育事业发展
摘要:日前,山东省青岛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待上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人民政府提出了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列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等要求。《办法》对民办学校的权利、义务、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规定民办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教职工和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对民办学校招生,《办法》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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