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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与法定辞职预告期限冲突的司法裁量

作者:洪小东; 顾德瑞劳动合同辞职权辞职预告期限司法裁量

摘要:《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对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能会延长这一期限,此时就会出现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的冲突。法律规定的辞职预告期限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一种最长期限,当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并非当然意味着合同约定无效,而是取决于司法的裁量——因为这不是一个完全凭借立法就能解决的问题。但司法裁量不能是任意的,而是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标准与实体标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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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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