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国良; 张朴田; 何日升; 綦晓声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合同变更用人单位三方协商整体转让劳动者权益协商一致劳动立法交通服务
摘要:四、协商变更能否变更劳动关系 主持人:我们继续上期的讨论。公司认为,已经与李某进行了协商,但协商不成。而公司所谓协商的内容是为李某提供某交通服务公司的工作机会。对此,形成了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这只能视为提供就业信息,不能视为与李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观点二认为,如果工程有限公司保留其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应当可以认可为属于协商变更。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