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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榷:电子邮件能否视同书面劳动合同

作者:夏群佩 江学才书面劳动合同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用人单位书面形式劳动者

摘要:《中国劳动》2014年第12期刊登了《电子邮件能否视同书面劳动合同》一文(作者朱忠虎),笔者与该文持不同观点。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网络数据电文形式达成一致意见的电子邮件,应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理由如下:从法律层面分析。《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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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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