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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的适用

作者:吴尧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法律用语赔偿金

摘要: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一提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就理所应当地认为是"N+1"(N是指工作年限,1是指代通知金)。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均没有"代通知金"这一概念。确切地说,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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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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