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年度奖金劳动关系个人表现仲裁委员会基准线劳动争议案件
摘要: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4年8月7日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2008年4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先后签订有两份劳动合同,约定按公司制定的工资体系及其他相关规定支付工资,每月公司向其固定支付基本工资、特殊职务津贴等;另约定,根据公司规定、经营效益和劳动者个人表现和业绩发放月度、季度、年度奖金。但公司仅以王某基本工资的70%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故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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