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芳劳动关系加班工资合同赔偿金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人事争议仲裁银行转账社会保险缴费社保缴费财务处
摘要:朱某称其于2007年8月1日入职A研究所,该所委托B公司与其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奖金及其他款项从A研究所财务处领取,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048元。2012年3月29日,A研究所无故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其在岗工作至2012年4月9日。故以要求A研究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代通知金、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裁决A研究所向朱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480元,驳回朱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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