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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限期休完年假员工“抗旨”是否等于放弃?

作者:颜东岳员工放弃带薪年休假单位公司制工资报酬法律效力日工资

摘要:问:我们是一家公司的职工。由于按惯例,公司大量订单大多集中在年底至次年年初的五个月里,为避免员工在旺季来,临时因休假耽误工作,公司制定并张贴了《年休假休息规定》,要求凡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必须在10月份之前休完,若拒绝按期休假或未能休完,则按自愿放弃论处,公司不仅不再给予安排休假时间,且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不按日工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可我们觉得,何时休带薪年休假是我们自己的权利,不应当由公司一方说了算,该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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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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