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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已获得经济补偿是否可以再次主张经济补偿差额

作者:蔡冬经济补偿标准职工工资标准差额主张岗位调整解除劳动合同路桥工程

摘要:问:孙某自2000年1月在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机械手操作岗位,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2012年6月起,单位调动孙某工作至保洁员岗位,孙某工资降低为1500元/月,2013年5月、6月、7月又将其岗位调整为机械手操作,但这三个月工资仍按保洁员工资标准发放。2013年7月30日,双方签订《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经济补偿标准为1500元/月×14个月,共计21000元。孙某已领取经济补偿并离开单位。孙某认为,某路桥工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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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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