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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挂号的病假条是否当然无效

作者:王叶病假挂号疾病诊断电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人事行政2007年案情简介

摘要:案情简介 周某于2007年4月3日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先后任行政助理、人事行政专员。双方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5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因孕期妊娠反应较大,周某自2011年9月起就医,并于当月起休病假。医院分别于2011年10月8日、10月25日、11月1日、11月8日为周某开具疾病证明书,疾病诊断分别为“妊娠呕吐”、“先兆流产”,处理意见(建议)均为“休息壹周”。因公司怀疑周某病假条的真实性,故于2012年2月17日至医院调查。同日,医院医务科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载明:“某电子公司:贵公司员工周某2011年10月8日、10月25日、11月1日及11月8日的疾病证明无相应挂号记录,应属无效疾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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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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