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茂林工资优先权公共政策生存权
摘要:我国立法工资优先权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尤其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判断工资优先权主体,排除了劳动关系以外的劳务关系、学徒、实习生等多种用工模式的情况。从工资优先权的本质和这一制度设计的社会公共政策考量出发,我国工资优先权主体的确定,应当以保障劳动者生存权、人身权与破产债权人利益平衡为标准,适时突破以劳劝关系为前提的限制,适当扩大工资优先权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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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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