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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到底谁应当作为被申请人?

作者:李东霞; 许红瑞被申请人公司应当劳动仲裁大型商场有限责任建设集团劳动合同

摘要:问:赵某于2015年5月在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一大型商场从事瓦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5月8日,赵某在工作时左腿受重伤。为受伤赔偿问题,赵某与公司发生争议,故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在答辩中称,具体承建此商场建筑工程的是该公司下禹三分公司,三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赵某由三分公司招用,所以赵某应以三分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不应以总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请问:赵某到底应当以谁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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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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