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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否对非主观故意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作者:陈伟忠行政处罚童工违法使用主观故意劳动监察大队公司员工单位亲戚关系

摘要:某公司员工文某,介绍向某到该公司工作(向某与文某是亲戚关系),向某隐匿其未满16周岁的真实年龄,持黄某的身份证到公司报名,被公司录用。后文某因与公司产生劳动纠纷,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公司招用童工,经劳动监察大队查实,向某为童工已被公司录用,公司知道向某为童工后当天就辞退了向某,向某在公司工作了17天。监察大队对公司使用童工向某该不该处罚产生了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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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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