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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的续延条款是否有效

作者:朱颖终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务派遣公司2009年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电子公司申请人

摘要:案情简介申请人于2008年1月1日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派遣申请人至某电子有限公司任财务管理,月工资5150元。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本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的,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期满时双方无异议的,本合同期限再自动顺延一年,并以此类推。"2009年2月8日,申请人生育,并休产假至当年6月11日。2010年2月1日,该劳务派遣公司和电子公司书面告知申请人劳动合同将于2月7日到期终止,当日,申请人离职。申请人现称2009年12月31日前单位未通知其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故合同期限应顺延至2010年12月51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务派遣佘司称,劳动合同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因申请人处于哺乳期,故延续至哺乳期满即2010年2月7日,故双方的劳动合同系到期终止而非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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