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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仲裁时效如何认定

作者:程小勇竞业限制协议仲裁时效补偿金软件公司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劳动关系终止案情简介

摘要:案情简介迟某与某软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附有《保密、不竞争及知识产权归属协议》。该协议约定,单位应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后两年内按月支付员工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10年11月30日,迟某提出辞职,并于2011年2月12日提起仲裁,要求软件公司支付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5.8万元。仲裁审理中,软件公司抗辩称,迟某并不属于公司需竞业限制的人员,公司劳动合同有附竞业限制协议和不附竞业限制协议两个版本,由于迟某签劳动合同时利用公司的疏忽恶意签订了附协议的合同版本,故该协议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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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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