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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发生后仲裁逾期未作决定申请人可否起诉

作者:丁红霞; 杨维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伤赔偿纠纷提起诉讼申请人2009年鉴定委员会逾期社会保障局

摘要:2009年5月,白某经某县砖厂(以下简称砖厂)联系人陈某介绍到砖厂打工,白某的工作是驾驶电瓶车运输砖坯,按件计酬。2009年7月11日,白某在剪切砖机使用的钢丝时,钢丝反弹击中白某右眼致伤。经白某申请,2010年7月10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白某系工伤;同年12月2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白某为七级伤残。白某因工伤赔偿纠纷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因陈某长期在外务工,无法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遂于半年后建议白某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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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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