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国庆公司工资差额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筹建工作口头约定工商部门
摘要:职工陈某于2010年4月1日到某公司从事筹建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每月工资2500元。该公司于当年7月才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双方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于2011年3月离开该公司,现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请问,陈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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