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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效劳动合同立法的成绩、缺失与重构

作者:许建宇无效劳动合同制度定位可撤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效力体系

摘要:以我国《劳动合同法》为主要代表的无效劳动合同立法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理论上检视,仍然存在着宏观制度定位混沌不清、微观制度设计简单粗疏等缺失。在继续保留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前提下,我国应恢复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本来面目,即仅将其与具有"违法性"的劳动合同挂钩,而把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劳动合同界定为可撤销劳动合同,建立起有效、无效、可撤销这三种效力形式各自独立、互相配合的完整的劳动合同效力体系。同时,应进一步完善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条件、劳动者权利保障机制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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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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