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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物业公司上班时间2010年劳动保障劳动合同国家法律工作时间

摘要:本栏目部分问答来自各地作者的来稿。由于劳动保障立法各地的一些实施细则规定不尽相同,仅供参考。问:姜某于2010年9月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姜某担任小区保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姜某上岗工作后,其每天的实际上班时间经常要超过8小时。虽然公司安排过补休、轮休,但姜某认为,国家法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故其每次8小时以外的上班时间应按加班论处,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请问,姜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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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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