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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定政府在集体协商中的职能定位

作者:狄煌政府部门集体协商职能定位

摘要:集体协商制度能否顺利发展和正常运行,与政府是否积极发挥其应有职能有很大关系。我国在集体协商的法律规定中,应明确政府的职能是依法监督、指导、协调与服务。这些职能不仅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加以确定,还要在相应条款中加以具体体现,并在依法执行时贯彻始终,以使我国集体协商制度更加规范并产生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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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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