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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完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工资

作者:董文松用人单位劳动定额被申请人工资职工销售工作劳动合同工作时间

摘要:1994年8月,申请人王某到被申请人某燃料有限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书中第三条约定:“甲方(被申请人)安排乙方(申请人)执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2004年12月51日,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续签,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处从事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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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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