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爱军带薪年休假工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书面劳动合同纺织品公司2010年享受
摘要:案情简介 卢某于2008年5月23日到某纺织品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200元。2010年4月29日,卢某以不适应当地气候和个人能力难以适应公司要求为由提出辞职。工作期间,纺织品公司未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未安排卢某休带薪年休假。2010年5月20日,卢某离开单位办交接手续后,双方因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发生争议。卢某于2010年7月向某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纺织品公司给付其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25元,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200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