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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时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应由单位举证

作者:董军工伤赔偿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0年鉴定委员会举证单位劳动保障部门

摘要:案情简介 关某是山东省寿光市某公司职工,月工资18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5月,关某在工作时腿部受伤,后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出院后回家养伤,至2010年5月经过二次手术取出钢板,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2010年6月,双方协商支付工伤待遇时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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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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