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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无选择权

作者:宫秀美; 付金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续签选择权被申请人2008年物流公司2009年

摘要:申请人薛某于2008年6月28日进入被申请人山东某物流公司干财务工作,并于2008年7月5日与该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7月5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物流公司与薛某续签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1O年6月6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劳功合同将于2010午7月8日届满终止。申请人认为,白己在被申请人物流公司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遂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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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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