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武就业协议书高校毕业生合同书中国戏曲学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劳动广播影视集团广播电台
摘要:原告艾某原系中国戏曲学院学生。2008年5月31日,原告、中国戏曲学院、被告某广播电台三方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原告在应聘意见一栏中写明:“本人自愿到某广播电台工作”。被告、中国戏曲学院在各自意见一栏中均填有“同意”二字并均加盖了各自印章,被告上级单位某广播影视集团人事部也加盖了印章。后被告为原告办理了进京及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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