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监察查处拖欠社会保险费是否适用时效中断

作者:孙会社会保险费监察部门时效中断2007年2009年拖欠查处解除劳动关系

摘要:2006年10月,刘某进入某服装印花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10月,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的社会保险费未予补缴。刘某于2008年11月得知此事后,要求单位为其补缴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单位与刘某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单位2009年1月和7月,分两次为其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后公司仅于2009年1月为其补缴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的社保费,而2007年4月至2007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一直未予补缴。后刘某多次与单位协商此事,均未果。2009年10月,双方关系恶化,遂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11月2日,刘某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所欠2007年4月至9月和2009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