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筹备中单位应否履行劳动法律义务

作者:陈伟忠会员单位劳动合同法律义务办公室秘书2008年2009年2007年法定节假日

摘要:刘某诉称,其于2007年11月20日由某商会的会长以某商会的名义招聘录用,担任办公室秘书一职,代表某商会处理相关内部办公室行政事务及对外联络、协调,协助组织会员活动等。刘某在某商会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按假某商会规定的作息时间周一至周五9时至17时50分上班,享受有薪法定节假日的福利(包括周休,国假,产假),就其工作职责向会长汇报,服从某商会的管理,按月定时以现金方式从某商会处领取工资1800元。后刘某因生育于2008年11月起休产假,并领取了5000元产假工资。刘某于2008年12月11日在苏州某医院剖宫产生育一名男婴,花费生育医疗费用12940.89元。刘某产假结束后于2009年2月6日返回单位上班,但原岗位已有人接替,某商会安排刘某至其会员单位工作,但刘某不予接受,并于2009年2月7日离职。至刘某离职前,某商会始终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