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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杀身亡遗属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作者:董军; 钟燕非因工死亡待遇自杀遗属公司员工享受职工2009年

摘要:小华,男,25岁,为一机械设备公司员工,负责产品设计工作。因工作压力较大及个人感情问题,2009年10月12日,被确诊患有严重抑郁症,于当天住院治疗。10月17日下午,小华从所住的15层病房跳楼自杀身亡。其后,小华父母要求公司支付遗属补助,双方对小华是否属于非因工死亡上认识不一,产生争议。小华父母认为,小华之死属于非因工死亡范围,公司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公司则认为,小华是自杀身亡的,不属于非因工死亡,支付相应待遇没有依据。小华父母遂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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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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