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俊松加班工资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辞职劳动合同关系案情简介
摘要:案情简介 1996年4月宋某开始在被上诉人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胶公司)处上班,并于2006年7月1日起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是外包组职员;工资标准是标准工资等同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另计。2008年9月12日,宋某以塑胶公司“克扣和拖欠工资”为由通过特快专递形式向塑胶公司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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