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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定事由致工作时间满10年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作者:董忠波; 陈旭晨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作时间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案情简介

摘要:案情简介 申请人蔡某于1998年10月进入被申请人某机场从事服务员岗位。1998年10月30日,双方订立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逐年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最后一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因合同期满时申请人处于孕期,被申请人没有终止劳动合同。2009年3月2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劳动合同续延至哺乳期届满终止,即2009年5月11日结束。申请人认为,自己在被申请人某机场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遂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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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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