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向志解除合同违约金单位违法赔偿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主张酒店管理公司
摘要: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于2007年5月18日到被申请人青岛某酒店管理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违约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未履行期限(按月计算)乘以50%(最高不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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