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君清用人单位劳动者加班费补休义务休息日选择权刊登
摘要:本刊今年第7期刊登了聂辉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补休能否免除支付加班费义务》一文(以下简称聂文)。聂文认为,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后,在安排劳动者补休时,劳动者有权拒绝,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即劳动者有选择权。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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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现已更名为《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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