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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否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作者:段玉明; 徐剑违约金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技术培训培训费用职业中专劳动保护用品应聘人员

摘要:刘某到某船厂应聘焊接岗位工作,经考核,2007年6月刘某等25名应聘人员与船厂、某职业中专签订三方协议书,协议约定:职业中专按照船厂船体焊接技术要求对刘某等25人进行技术培训,期限4个月。培训期间由职业中专进行日常管理,其他相关费用由刘某等自行承担,船厂按照1万元/人支付培训费用,培训期满后,刘某等进入船厂实习,实习期间,船厂支付部分生活费用、劳动保护用品,期限为2个月。实习期满,船厂与考核合格人员签订5年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培训及实习过程中因船厂原因解除合同,相关费用由船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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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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