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辉用人单位加班费补休义务劳动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劳动合同期案情简介
摘要:案情简介 申诉人张某于2006年5月到被诉人某配件加工厂工作,岗位是钳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为两年,至2008年5月止。张某的工资每月1200元。2007年10月至12月间,由于加工厂订单较多,用人单位安排张某及其他员工休息日加班,两个月共计加班10天。双方因加班费发生纠纷,申诉人于2008年3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庭审中,双方对张某加班的事实均予以认可。被诉人认为,在2008年1月至2月间对加班员工均安排了补休,其他员工都已休完,而张某不同意补休,用人单位的义务已经完成,所以不应支付张某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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