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特; 邱琳辞职报告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工资待遇自动离职案情简介签订协议
摘要:案情简介 王某原系某大学基建处职工。1992年11月3日,王某与某大学基建处处长蒋某签订协议,约定王某上交的辞职报告已获得处领导批准,等待校人事处最后批准并下文,以作为最后批准辞职依据。在等待批示期间,王某不必到岗上班,享受基本工资待遇。此后某大学并未对王某辞职事宜作出审批文件,王某亦未再到岗工作,自1993年5月起未向王某发放工资。1995年6月23日,某大学对王某作出《关于王某自动离职的决定》,决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2003年12月16日,某大学在某报发出公告,向王某送达了上述决定,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