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群佩; 陈园就业权行政诉讼争议案受理学生管理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局案情简介
摘要:案情简介 原告潘某为某师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2006年3月18日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1年的处分。该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9条规定:“留校察看以1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1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未满,离校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察看期满时,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给予换发毕业文凭。”6月20日,原告取得某师大电子注册毕业证书。12月28日,被告某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下发《关于从200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考事业单位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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