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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工资是否构成拖欠

作者:王根生; 刘森(案例)工资标准合同约定装饰公司拖欠年薪标准设计工作装饰工程劳动合同

摘要:2006年8月,石某被某装饰公司聘用担任某广场外装饰工程的设计工作,双方办理了入职手续,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石某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工资以年薪计算不低于10万元,每半年付清一次。此后,公司按月向石某支付工资6000元。2007年2月,石某停止在某装饰公司工作,并向仲裁委提出申诉。石某主张某装饰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工资,要求按10万元年薪标准支付半年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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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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