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特意思表示学校聘任制人事争议仲裁聘用合同辞职教师人才服务中心
摘要:郭某与某大学于2004年9月27日签订了人事聘用合同,约定郭某应聘至某大学商学院任教,期限至2007年8月51日止。该合同第24条约定,乙方(郭某)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5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某大学),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第25条约定,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3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将人事档案关系转回人才服务中心。郭某于2005年7月首次提出将人事关系调离学校,但未获批准,某大学继续向其发放工资。2006年5月,郭某再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调离学校,但仍未能办理离校手续。郭某后向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该委以本案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郭某的仲裁申请。裁决后,郭某不服,诉至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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