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付解除劳动合同工会主席任期劳动争议仲裁委换届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总务工作
摘要:王某于1998年3月24日到某制品公司从事总务工作.2000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0年9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2000年6月5日,王某经批复担任单位的工会主席一职(专职工会主席),任期5年。2005年8月29日,用人单位向王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宣布自2005年8月51日起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在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2570元。2005年9月14日,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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